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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我们盘点了关于金税三期改革对跨国企业对外付汇业务带来的影响。相信很多企业也有共鸣,许多同行都在沟通中表示以往操作上最大的难点就是因为合同中关于项目、费用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的约定等不符合税务局的要求而导致后续对外支付费用判定与税局出现差异而造成对外付汇迟迟无法完成的局面,时间拖得越久,对企业越不利,甚至也会造成滞纳金的产生,那么究竟合同条款中如何设置有利于常设机构、特许权使用费等问题的判定?合同中怎样的表述才能规避后续被税务局从高征税?如果发生,企业该如何考虑这部分的额外成本?
课程大纲:
上次我们盘点了关于金税三期改革对跨国企业对外付汇业务带来的影响。相信很多企业也有共鸣,许多同行都在沟通中表示以往操作上最大的难点就是因为合同中关于项目、费用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的约定等不符合税务局的要求而导致后续对外支付费用判定与税局出现差异而造成对外付汇迟迟无法完成的局面,时间拖得越久,对企业越不利,甚至也会造成滞纳金的产生,那么究竟合同条款中如何设置有利于常设机构、特许权使用费等问题的判定?合同中怎样的表述才能规避后续被税务局从高征税?如果发生,企业该如何考虑这部分的额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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