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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企业的“应付账款”科目中记载有7100余万元的余额,会计分录为借方“开发成本——建安工程款”7100万元,贷方“应付账款”7100万元,并且债权人是同一家建筑公司。该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规模小,该笔应付账款在其开发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且房地产企业已取得该笔业务的正规建筑业发票,并且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已基本销售完毕,可这笔款项至检查时点仍未支付。 请问上述的会计分录是否有异?有哪些潜在税收风险呢?请听赵老师结合实务为大家进行解析。
课程大纲:
某房地产企业的“应付账款”科目中记载有7100余万元的余额,会计分录为借方“开发成本——建安工程款”7100万元,贷方“应付账款”7100万元,并且债权人是同一家建筑公司。该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规模小,该笔应付账款在其开发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且房地产企业已取得该笔业务的正规建筑业发票,并且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已基本销售完毕,可这笔款项至检查时点仍未支付。 请问上述的会计分录是否有异?有哪些潜在税收风险呢?请听赵老师结合实务为大家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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